排污許可報告流程
發布時間:2019-06-20 10:28
1、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按照國家環保部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對驗收結論負責。新(改、擴)建設項目應當在建成后、排污前應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2、現場勘查(依據環評報告和批復對企業現場進行前期勘查,落實環保設施是否整改到位,現場多拍視頻和圖片并提出進一步的整改方案)。
3、企業提供相關資料(環評報告、環評批復、租賃協議和固廢或廢水處理合同)
4、企業進一步整改的同時,我們負責編寫部分驗收報告
5、整改完善后,企業開始正常生產,同時我方出具監測方案并邀約檢測單位過去實施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重新檢測,再不合格的為環保設備有問題要求企業重新安裝環保設施,安裝之后再次進行監測直到檢測報告達標為止
6、整改完善后雙方協商著手準備竣工環保設施驗收現場檢查會??⒐を炇宅F場檢查會由屬地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工程建設單位、環評單位、監測單位、并特邀3名專家組成驗收小組,現場查閱并核實了項目建設運營期環保工作情況,由企業自主驗收代替了以往環保部門驗收。
7、我方負責邀約檢測單位和專家組成員,企業負責協商邀約建設單位和開發區管委會
8、組織實施現場檢查
9、驗收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通過企業網站、所在地政府和環保部門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公開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公開期限不得少于1個月,并同時報送環保部門??h級審批的建設項目,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應當報送所在地縣(區)環保局,市級審批的建設項目報送所在地縣(區)環保局和市環保局,省級審批的建設項目報送所在地縣(區)環保局、市環保局和省環保廳。
10、建設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環境影響報告書(表)2015年1月l日(含)后獲得批準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審批文件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建設單位不得出具該項目驗收合格的意見,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臺賬記錄以及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等應作為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