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環保要求是什么
發布時間:2019-06-14 09:58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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