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04-11 20:03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是(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頒布實施的管理辦法。該辦法是為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監督落實環境保護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以及落實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已于 2001年12月1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2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解振華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環境保護部令 第16號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1]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特公布《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部部長 周生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我部決定對《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等38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章
……
(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2001年12月27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發布)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或者《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5月27日,衛生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1號發布)